护发素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护发素清关资料

护发素进口清关流程
1、 SFDA备案(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快6个月(3个月检测、3个月单证审核)
2、进口口岸操作化妆品企业系统备案(上海进口的话需要,其他地方不需要)—第二次进口一样的化妆品能快速通关—这是上海实行的化妆品快速通关政策
3、报检(递交资料)
4、报关(海关审价)
5、报检【商检、查验、贴标签、贴CIQ(商检后会出)】
6、海关放行

护发素进口清关手续2

.生产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3.化妆品标签的样张6份。
4.产品成分表。
5.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6.进口化妆品标签另提供:经公正的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7.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化妆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装订成2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套。
用于申请材料的化妆品标签样张:每1套申请材料附1份有中文标签的销售包装,如为裸体包装产品,须是反映产品外观、字迹清晰的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还需在每套材料中提供1份原包装、说明书及其二者的全部中文翻译。
用于制作证书的化妆品标签样张:4份反映产品销售包装外观、字迹清晰的7寸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将其置于A4规格纸张上(建议另附中文标签于纸张空白处),右上角注明审核申请书编号。制作证书用标签样张附于上报终审的材料中。
普通化妆品分类:
1.发用品、2.护肤品、3.彩妆品、4.指(趾)甲用品、5.芳香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
1.育发类、2.健美类、3.美乳类、4.染发类、5.烫发类、6.防晒类、7.除臭类、8.祛斑类、9.脱毛类
以上标有*的项目需做人体试用试验,标有※的项目需做人体斑贴试验。

护发素进口报关配方要求:
1、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
5、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其学名(拉丁文);
7、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附原料的来源、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8、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
9、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INCI: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 化妆品组份国际命名 检验中特殊情况要求
(1)配方中紫外线吸收剂含量超过0.5%的非防晒产品,除需常规检测外,还应进行紫外线吸收剂量检测、光毒试验和变态反应试验;
(2)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的,应进行果酸含量检测;
(3)防晒产品宣传或标示SPF值的,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
护发素进口清关注释说明:
1、本章不包括:
(1)品目13.01或13.02的天然油树脂或植物浸膏;
(2)品目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
(3)品目38.05的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产品。
2、品目33.02所称“香料”,仅指品目33.01所列的物质、从这些物质离析出来的香料组分以及合成芳香剂。
3、品目33.03至33.07主要包括适合作这些品目所列用途的零售包装产品,不论其是否混合(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除外)。
4、品目33.07所称“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主要适用于下列产品:香袋;通过燃烧散发香气的制品;香纸及用化妆品浸渍或涂布的纸;隐形眼镜片或假眼用的溶液;用香水或化妆品浸渍、涂布、包覆的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动物用盥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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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护发素报关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 ]第 229 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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