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发水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洗发水清关资料

商品编码 3305100010
商品名称
含濒危植物成分的洗发剂
申报要素
0:品牌类型;1:出口享惠情况;2:用途;3:包装;4:品牌;5:GTIN;6:CAS;
法定第一单位 千克 法定第二单位 无
洗发水进口关税 6.5% 普通进口税率 150% 暂定进口税率 –
消费税率 – 出口关税率 0% 出口退税率 0%
增值税率 16% 海关监管条件 ABFE 检验检疫类别 M/N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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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濒危植物成分的洗发剂
商品编码 3305100090
商品名称
其他洗发剂(香波)
申报要素
0:品牌类型;1:出口享惠情况;2:用途;3:包装;4:品牌;5:GTIN;6:CAS;
法定第一单位 千克 法定第二单位 无
最惠国进口税率 6.5% 普通进口税率 150% 暂定进口税率 –
消费税率 – 出口关税率 0% 出口退税率 13%
增值税率 16% 海关监管条件 AB 检验检疫类别 M/N
商品描述
其他洗发剂(香波)
洗发水进口清关流程
1、 SFDA备案(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快6个月(3个月检测、3个月单证审核)
2、进口口岸操作化妆品企业系统备案(上海进口的话需要,其他地方不需要)—第二次进口一样的化妆品能快速通关—这是上海实行的化妆品快速通关政策
3、报检(递交资料)
4、报关(海关审价)
5、报检【商检、查验、贴标签、贴CIQ(商检后会出)】
6、海关放行

洗发水进口清关手续中文标签审核资料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3.化妆品标签的样张6份。
4.产品成分表。
5.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6.进口化妆品标签另提供:经公正的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7.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化妆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装订成2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套。
用于申请材料的化妆品标签样张:每1套申请材料附1份有中文标签的销售包装,如为裸体包装产品,须是反映产品外观、字迹清晰的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还需在每套材料中提供1份原包装、说明书及其二者的全部中文翻译。
用于制作证书的化妆品标签样张:4份反映产品销售包装外观、字迹清晰的7寸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将其置于A4规格纸张上(建议另附中文标签于纸张空白处),右上角注明审核申请书编号。制作证书用标签样张附于上报终审的材料中。
普通化妆品分类:
1.发用品、2.护肤品、3.彩妆品、4.指(趾)甲用品、5.芳香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
1.育发类、2.健美类、3.美乳类、4.染发类、5.烫发类、6.防晒类、7.除臭类、8.祛斑类、9.脱毛类
以上标有*的项目需做人体试用试验,标有※的项目需做人体斑贴试验。

洗发水进口报关配方要求:
1、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
5、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其学名(拉丁文);
7、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附原料的来源、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8、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
9、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INCI: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 化妆品组份国际命名 检验中特殊情况要求
(1)配方中紫外线吸收剂含量超过0.5%的非防晒产品,除需常规检测外,还应进行紫外线吸收剂量检测、光毒试验和变态反应试验;
(2)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的,应进行果酸含量检测;
(3)防晒产品宣传或标示SPF值的,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
洗发水进口清关注释说明:
1、本章不包括:
(1)品目13.01或13.02的天然油树脂或植物浸膏;
(2)品目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
(3)品目38.05的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产品。
2、品目33.02所称“香料”,仅指品目33.01所列的物质、从这些物质离析出来的香料组分以及合成芳香剂。
3、品目33.03至33.07主要包括适合作这些品目所列用途的零售包装产品,不论其是否混合(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除外)。
4、品目33.07所称“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主要适用于下列产品:香袋;通过燃烧散发香气的制品;香纸及用化妆品浸渍或涂布的纸;隐形眼镜片或假眼用的溶液;用香水或化妆品浸渍、涂布、包覆的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动物用盥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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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发香波就是通常所说的洗发液。近几年称呼香波的较多,也有标注洗发水或洗发露。香波是外来语“Shampoo”的译音,它一方面能清洁人的头皮和头发上的污垢,另一方面由于引入护发的功效,而使头发易梳理,起到调理、护理、保持头发美观的作用。

市场上常见的香波有外观为透明均匀,有一定黏度的透明洗发香波和外观为乳白色或其他不同色泽带珠光的珠光香波。

香波主要是由洗涤剂、辅助洗涤剂和添加剂组成。洗涤剂主要是为香波提供去污和洗涤作用,使香波具有良好的清洗性能,辅助洗涤剂可以增强去污力、稳定泡沫、改善洗涤性能和起调理作用,添加剂如:增稠剂、光亮剂、去屑止痒剂、滋润剂、防腐剂、香精和色素等,可满足香波的特殊需要并赋予香波多种不同的功效,使香波的作用不断细化,包括具有特殊作用的香波,染发香波、生发香波,添加不同物质的香波去屑止痒香波、防晒香波、植物香波以及针对不同发质(干性、中性和油性发质)的各种专用调理香波,儿童使用香波等等。但无论是哪种香波都不可忽略的是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产品的安全性是指产品应无毒,对头皮、头发和眼睛无刺激无过敏等,有特殊作用的香波如染发和生发香波其安全性还应包括急性经口毒性、眼刺激性、多次皮肤刺激性几个方面。在产品使用包装或说明上还要有警示用语。产品的稳定性则是产品在保质期内不得出现变色、变味、变稀和分层现象。

一个理想的洗发香波应该是①无毒性,安全性高,既能起到洗涤清洁作用,又不能使头皮过分脱脂,性能温和,对眼睛、头发、头皮无刺激(儿童使用香波更应具有温和的去污作用,不刺激眼睛、头发和头皮),使洗后的头发蓬松、爽洁、光亮、柔软。②泡沫丰富、细腻、持久。③易于清洗,无黏腻感,能减少毛发上的静电,使头发柔顺易于梳理。④产品的pH值适中,对头发和头皮不造成损伤。⑤如果是特殊作用的香波还应具有特定的功效。⑥有令人愉快的香味。

劣质品的识别:

生产香波的企业应取得生产许可证(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和卫生许可证(发用类)。

洗发香波的外观应均匀不分层,香气纯正,无异味,洗涤时泡沫丰富细腻,如发现香波外观分层,稀稠不均,气味不正,有气泡产生,则该香波应为质量有问题。

质量要求与技术标准

QB/T 1974—1994《洗发液》

指标名称

指标

外观

无异物

色泽

符合企业规定

香气

符合企业规定

PH值(25℃)

4.0~8.0

黏度(25℃),Pa·s

≥0.4

有效物,%

≥10.0

泡沫(40℃),mm

透明型≥100

非透明型≥50

儿童型≥40

耐热

(40±1)℃,24h恢复室温后没有分离、沉淀、变色现象  (注明含有不溶性粉粒沉淀物除外)

耐寒

(-5~15)℃,24h恢复室温样品正常

铅(以铅计),mg/kg

≤40

汞,mg/mg

≤1

砷(以砷计),mg/kg

≤10

细菌总数,CFU/g(mL)

≤1000

儿童产品≤500

粪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绿脓杆菌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标签标注

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日期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

净含量(毫升或克)

(标注值)

卫法监发〔2002〕229号《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霉菌和酵母菌总数≤100CFU/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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